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58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新台幣(下
同)33,814元(計算式:429,260-395,446)之部分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81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