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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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58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新台幣(下
同)33,814元(計算式:429,260-395,446)之部分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81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