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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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小字第54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繳違規罰單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99年3月2日上午11時00
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