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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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小字第54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繳違規罰單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99年3月2日上午11時00
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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