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伍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