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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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黃韋齊 律師被告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吉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號遷讓房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號遷讓房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