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上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振興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455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