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鄭志勝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祐維廖武德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張祐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38,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24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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