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高香君 被告 吳承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