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469號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余正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第三人 方蘭鳳 就其房屋向債權人投保火災險,詎債務人於該屋放火致燒毀,為此依法代位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並未提出已將系爭債權移轉之事實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故該債權之移轉依法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債權人尚不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款項。準此,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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