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拍字第77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史浩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崔然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原債權人 孫曉民 與相對人間債權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崔然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