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拍字第772號聲請人 劉玟 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信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掛號郵件查單及存證信函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址,該存證信函亦非債務人親收)
二、相對人蔡信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