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感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感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4年度感抗字第4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94年4月22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起算,迄今已執行2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另有脫逃、強盜案殘刑待執行)。
二、 爰依 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文芳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