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調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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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116號

原告 邱堉菖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

簡詩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原 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 陳原田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19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輛維修費新臺幣(下同)39,65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⑴原告之「右膝骨內挫傷與水腫及前十字韌帶損傷、右側踝部挫傷、右踝距腓韌帶損傷」症狀,未經刑事判決認定為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原告應舉證該傷勢與本件事故間之相當因果關係。

⑵原告請求工作收入損失部分,請陳報請求時間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請假單、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影本)。

⑶車牌號碼「AFC-0193」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⑷原告請求預為費用223,960元之計算依據,並請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之證明、單據等證物影本。

⑸原告聲請勞動能力減損鑑定比例,應一併提出完整就醫紀錄及病歷資料,以利本院函送鑑定。

⑹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⑺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顏麗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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