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13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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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138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告 蔡宥哲 即萬承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簡字第1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9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彰化銀行授信約定書、青年

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

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可佐,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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