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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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608號債權人臺南市善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堂校 代理人 李佩珊 債務人弘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峰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案外人李峰榮於執行命令核發後是否仍於債務人處任職及其每月薪資若干元,以明確債權人得依上開移轉命令取得之債權範圍(對將來薪金請求權,可能因離職、職位變動或調整薪津等,而影嚮其存在或範圍)。
二、請釋明自台南地方法院對債務人弘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扣押薪資之命令後至目前為止,案外人李峰榮對債務人每月所得請求之薪資債權若干。
三、債權人依移轉命令所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為本院對債務人發扣押薪資之命令後至目前為止,案外人李峰榮對債務人每月所得請求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與其他獎金之四分之三,債權人應具狀更正請求明確之金額。
四、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五、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