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428號聲請人高品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巷15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本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428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金雨企業股份有交通銀行彰化分行│95年1月20日│95年3月3日│98,435元│CP0000000││││限公司 顧熾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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