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839號原告 鄭亞宸 被告 王愛連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4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120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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