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0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明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8月19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