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 張靜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宇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原告列「高宇萱」為被告,惟未記載其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為送達,原告亦應補正之,並提出被告「高宇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蘇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