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家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家科犯 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家科因詐欺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並就定刑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9日

112年9月24日

112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33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998號

113年度簡字第2005號

113年度簡字第218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1月2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998號

113年度簡字第2005號

113年度簡字第218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2月25日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19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8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8號

編號1至2已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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