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告 吳添根

李維娟

許原瑜

宋木生

王清盛

周麗婉

田永昌

高俊傑

曾壬盛

廖炎煌

簡文瑞

黃萬財

洪建興

陳思成

薛遇慶

黃昭文

黃啟俊

林茂山

劉和興

彭順明

王龍祥

謝福居

陳富源

江國忠

陳金僖

羅文雄

黃金成

孔嘉騁

陳廣旭

施國隆

江鳳林

張穎彰

蔡培慶

吳鈞琪

徐健銘

曾公明

葉春煌

高素嬌

廖正昌

鄭登舜

林玉貴

張榮興

彭錦義

廖春良

魏清河

陳文成

杜英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詹奕聰 律師

華育成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又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無牽連關係且係可分。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

,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及法定利息,前經本院

以113年度勞補字第320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93,693元

,而依前揭說明,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得各自獨立,又本件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定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並得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用,爰列計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是原告應補繳各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戴寧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聲請人

訴訟標的金額

應暫先徵收費用

已繳納調解聲請費

應繳納裁判費

1

吳添根

1,613,067元

5,679元

2,000元

3,679元

2

李維娟

1,590,361元

5,613元

2,000元

3,613元

3

許原瑜

1,333,791元

4,755元

2,000元

2,755元

4

宋木生

1,340,098元

4,788元

2,000元

2,788元

5

王清盛

1,438,618元

5,085元

2,000元

3,085元

6

周麗婉

1,651,440元

5,811元

2,000元

3,811元

7

田永昌

1,220,798元

4,392元

2,000元

2,392元

8

高俊傑

1,706,842元

5,976元

2,000元

3,976元

9

曾壬盛

1,327,835元

4,722元

2,000元

2,722元

10

廖炎煌

1,636,733元

5,745元

2,000元

3,745元

11

簡文瑞

1,753,656元

6,141元

2,000元

4,141元

12

黃萬財

1,913,055元

6,669元

2,000元

4,669元

13

洪建興

1,674,794元

5,877元

2,000元

3,877元

14

陳思成

1,541,335元

5,448元

2,000元

3,448元

15

薛遇慶

1,835,888元

6,405元

2,000元

4,405元

16

黃昭文

1,193,184元

4,293元

2,000元

2,293元

17

黃啟俊

1,269,832元

4,524元

2,000元

2,524元

18

林茂山

1,893,973元

6,603元

2,000元

4,603元

19

劉和興

1,743,578元

6,108元

2,000元

4,108元

20

彭順明

1,847,780元

6,438元

2,000元

4,438元

21

王龍祥

1,515,263元

5,349元

2,000元

3,349元

22

謝福居

1,869,467元

6,504元

2,000元

4,504元

23

陳富源

1,795,909元

6,273元

2,000元

4,273元

24

江國忠

1,389,145元

4,920元

2,000元

2,920元

25

陳金僖

1,685,427元

5,910元

2,000元

3,910元

26

羅文雄

1,623,612元

5,712元

2,000元

3,712元

27

黃金成

1,732,725元

6,075元

2,000元

4,075元

28

孔嘉騁

1,741,060元

6,108元

2,000元

4,108元

29

陳廣旭

1,568,339元

5,514元

2,000元

3,514元

30

施國隆

881,037元

3,230元

1,000元

2,230元

31

江鳳林

1,939,941元

6,735元

2,000元

4,735元

32

張穎彰

622,496元

2,276元

1,000元

1,276元

33

蔡培慶

2,935,560元

10,035元

2,000元

8,035元

34

吳鈞琪

870,969元

3,193元

1,000元

2,193元

35

徐健銘

1,054,390元

3,831元

2,000元

1,831元

36

曾公明

866,348元

3,156元

1,000元

2,156元

37

葉春煌

2,958,676元

10,101元

2,000元

8,101元

38

高素嬌

1,633,372元

5,745元

2,000元

3,745元

39

廖正昌

4,094,757元

13,863元

2,000元

11,863元

40

鄭登舜

2,070,251元

7,197元

2,000元

5,197元

41

林玉貴

546,202元

1,983元

1,000元

983元

42

張榮興

564,821元

2,056元

1,000元

1,056元

43

彭錦義

591,456元

2,166元

1,000元

1,166元

44

廖春良

532,426元

1,946元

1,000元

946元

45

魏清河

2,282,513元

7,890元

2,000元

5,890元

46

陳文成

2,555,102元

8,781元

2,000元

6,781元

47

杜英富

1,045,771元

3,798元

2,000元

1,798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