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0號

原告 呂子宇

被告 簡宏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937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宏裕被訴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呂子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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