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0號
原告 呂子宇
被告 簡宏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937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宏裕被訴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呂子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