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清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清華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清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1日凌晨2時49│99年6月7日前某日晚間│││分許│12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偵字第29896號│99年度偵字第2968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057號│100年度易字第9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5日│100年11月2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057號│100年度易字第989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5日│101年7月25日│├──┴────┼───────────┴───────────┤│備註│(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