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3號上訴人C○○
D○○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玲 律師被上訴人F○○
721,U.S.A庚○○酉○○辛○○N○○天○○W○○J○○Q○○甲○○辰○○O○○S○○○玄○○P○○己○○○L○○○壬○○○申○○戌○○○丑○○
5樓 張慈嫻 (原名巳○○○)T○○乙○○○宙○○戊○○M○○亥○○○宇○○卯○○R○○K○○U○○丁○○丙○○黃○○I○○H○○癸○○寅○○子○○ 高文已 A○○B○○未○○V○○午○○(原名 林育璋 )地○○G○○E○○上列5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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