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256號原告 馮豐嬌 原告 陳恒雄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被告 陳昱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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