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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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巖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巖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巖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巖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有期│(年月├────┬────┼────┬────││││徒刑│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年月││(年月│││││││日)││日)││││││││││├─┼───┼───┼────┼────┼────┼────┼────┤│1│毒品危│8月│101.05.│本院101│101.09.│本院101│101.09.│││害防制││08│年度審訴│27│年度審訴│27│││條例│││字第2526││字第2526│││││││號││號││├─┼───┼───┼────┼────┼────┼────┼────┤│2│毒品危│8月│101.07.│本院101│101.11.│本院101│101.11.│││害防制││03│年度審訴│29│年度審訴│29│││條例│││字第3211││字第3211│││││││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