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麗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麗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麗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游士珺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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