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24號

原告 江錦銘

陳鳳英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悅 律師

彭郁欣 律師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4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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