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四年間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七五計算,每二個月付息乙次,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借款人屆期未為清償,尚積欠本金計為三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均迄未清償。
三、證據:提出借據九份、放款利率概況表一份(以上均為影本)、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九份、戶籍謄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九份、放款利率概況表一份、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九份、戶籍謄本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依消費借貸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楊福源~F0~T40附表: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0號┌──┬─────┬─────────┬──────┬─────────┬─────────────────┐│編號│借款日│借款金額(新台幣)│逾期結欠本金│利息│違約金│├──┼─────┼─────────┼──────┼─────────┼─────────────────┤│1│八十三年七│肆拾萬元│肆拾萬│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止│││月十三日│││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按年息百分之九.八│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五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八十三年九│陸拾萬元│陸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自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月十五日│││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止,按年息百分之九│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八五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八十三年十│參拾萬元│參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月十八日│││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止,按年息百分之九│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八五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4│八十三年十│參拾萬元│參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二月十三日│││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八五計算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5│八十四年三│貳拾萬元│貳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自八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月二日│││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按年息百分之九.│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八五計算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6│八十四年七│參拾萬元│參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月二十二日│││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日止,按年息百分九│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八五計算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7│八十四年九│參拾萬元│參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止,│││月二日│││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按年息百分之九.│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八五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8│八十四年十│參拾萬元│參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自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一月二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日│││日止,按年息百分之│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九.八五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9│八十四年十│參拾萬元│參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二月二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日│││日,按年息百分之九│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八五計算之利息。│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