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豐賓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涉犯殺人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二三九號),前因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項殺人罪嫌,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對被告甲○○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開裁定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為被告甲○○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