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二號
原告丁○○
丙○○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