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賴瀚承 、乙○○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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