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7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廖嘉元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執更字第163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廖嘉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判決,諭知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詎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重複聲請裁定應執行刑,鈞院不察以100年度聲字第1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並以100年度執更字第16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爰聲請鈞院撤銷,俾符法制等語。
二、查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76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本院前揭定應執行刑裁定確定後,以100年度執更字第163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於法並無不合。
三、異議人雖以前詞異議。惟查,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7號就異議人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37罪(即第一審判決書附表二【下稱附表二】編號㈠至所示)及非法寄藏子彈罪1罪、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性交罪1罪,共39罪,各宣告如第一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異議人不服上訴本院後,除附表二編號㈠㈤㈦㈧㈨㈩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12罪及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性交罪1罪仍上訴外,其餘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25罪及非法寄藏子彈罪1罪均撤回上訴,有撤回上訴聲請書可稽,業據本院調取本院前開定應執行刑案卷審閱無訛。異議人上訴部分經本院審理後,就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12罪經撤銷改判並論處罪刑,而就圖利使未滿18歲之人性交罪1罪則駁回上訴,並就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足見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
3779號判決定執行刑之罪數(共13罪),與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513號裁定定執行刑之罪數(共39罪)不同;且上開39罪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要件。則檢察官就異議人所犯39罪聲請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進而依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513號確定裁定,核發執行指揮書,亦無違誤。
四、綜上,異議人以有一事再理情形,而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更字第163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