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陳薏涵 被告 陳怡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