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告 劉福龍
莊 楊仙花 莊貴筑 吳宇倫 李嘉晉 方怡玲 莊雅雯 莊雅淳 莊祺淳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慶隆
張簡麗珠 被告 蔡玉生
章福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