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92號原告久順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人 盧武癸 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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