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9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周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
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