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左蘊華 原告 邱建倫 被告 王榮元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上易字第18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