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7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魏憲章上訴人即被告陳鴻軒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 律師
李承書 律師被告 魏憲政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2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