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文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強制性交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貳罪,經本院暨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甲○○之聲請向本院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