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洪秀一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刑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廖淑華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