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桃簡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樹藩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樹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因情緒控管不佳,以簡訊恫嚇他人,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目的、所生危害暨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犯後態度、具狀自陳職業軍人退役、尚有就學中之子女需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8637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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