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 劉錦樞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臺山 之法定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地上權人劉臺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