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99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士簡字第994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96年度易字第1683號),本院仍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襯衫拾件、POLO衫肆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一)事實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第6行所載之「99年3月15日止」應更正為「106年8月15日止」。
(二)證據部分: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行(見本院96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經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多項證據相符,足見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所謂「販賣」,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必要,只須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已完成。是被告販入仿冒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襯衫10件、POLO衫4件,縱販入後尚未賣出,仍構成犯罪,附此敘明。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圖樣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而陳列、販賣仿冒商品,足以妨害商標專用權人所表彰之商標品質及商譽,造成商標專用權人之損失,妨礙社會交易秩序外,且損害我國國際名譽甚深,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販賣仿冒商品之時間、數量,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並願以20,000元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此次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經此刑事訴追之教訓,當知警惕悔悟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對於本件均不得上訴。
三、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襯衫10件及POLO衫4件,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5條之1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商標專用權人││││編號│商標圖樣├──────────┤專用期間│專用商品││││商標註冊證號碼│││├──┼──────────┼──────────┼──────┼───────┤│││ 唐美希緋格 許可有限責│79年3月16日│男女衣服,襯衫││││任公司│至106年8月│,褲子,短上衣│││││15日│,運動夾克,外│││├──────────┤│套、短大衣,披││1││00000000││肩,內衣褲,睡││││││衣褲,連帽外套││││││,羽毛背心,T││││││恤,海灘裝,休││││││閒服裝│├──┼──────────┼──────────┼──────┼───────┤│││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76年8月16日│男女衣服,襯衫││││任公司│至106年8月│,褲子,夾克,│││││15日│短上衣,毛線衫│││├──────────┤│,短褲,背心,││2││00000000││襯衣,運動夾克││││││,外套,毛衣,││││││外衣褲,T恤,││││││海灘裝,休閒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