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7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楊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四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⑵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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