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6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勝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9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4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