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6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勝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9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4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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