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穀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穀基 、 林秋華 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5,69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7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