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吳錦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義發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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