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 郭東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全義 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伊汝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980 號裁定(109.12.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南司調 字第 434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