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 郭東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全義 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