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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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智 送達代收人 黃義彬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8,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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