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李榮哲
李進興 李金元
李威儒 李百期 李金雀 李羅双鳳 張明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冠佑陳淑玲天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817元【計算式:1,482,469元+34,213元+109,135元=1,625,8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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